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和投标单位委托后,可按下列范围收费:
(1)代理招标并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可收取中标价的2‰~3‰,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收取中标价的3‰~3.5‰。
(2)代编招标文件(含计算工程量)和标底的,可收取中标价的1.5‰~2‰。
(3)代编招标文件(含计算工程量),可收取中标价的0.7‰~1‰。
(4)代编招标文件(不含计算工程量)的,可收取中标价的0.3‰~0.5‰。
(5)代为计算工程量的,可收取中标价的0.4‰~0.6‰。
凡代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咨询的,代理机构应对咨询报告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委托单位对代理机构提供的建议有采纳与否定的权利。无论采纳与否,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代理机构付给规定的服务费。
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代理业务的,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代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返还委托方部分或分部委托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保密,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违反者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罚款、暂停经营活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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