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作为整个
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定标的依据,同时还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编制出严谨、科学、完整、具有针对性、合理保护性的招标文件对避免日后的结算纠纷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工程情况综合说明、招标范围和要求、设计文件和图纸、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但有的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采用的业务概念不明确,文件条款自相矛盾,给日后的施工结算留下诸多隐患。如,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企业可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确定优惠浮动幅度,确定投标总报价,并采用“固定价格、一次性包干”的合同类型,但又在相应条款规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调整合同价格”。但招标文件的合同形式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实际结算也采用了按实结算的方法。再如,有的招标文件在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总则中写明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为满足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列入投标报价中,结算不调。其中的细则写到“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图纸,核对电缆桥架、线槽、配电箱、电气设备等与其他专业,如,结构、建筑装修、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弱电、电梯是否在标高、尺寸、位置、留洞(套管)存在干扰或矛盾的地方,如果存在干扰、矛盾或遗漏、位置不对应等情况,必须于标前答疑会提出,否则施工中投标人不得拒绝变更。”而在结算时这些相关内容的签证,在实际施工时得到监理代表及甲方代表的认可。规范清单编制的格式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订立的依据之一,也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一般规定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能做出修改,投标人只能根据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及图纸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单价报价。深圳市的招投标工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计价方式,严格规定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项工程量和工程特征计算价格,否则评标时会因为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将此标作废标处理,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正确、合理描述,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由于从业人员对清单编制的熟练和理解程度不同,技术综合能力不强,使得一些应该明确的项目特征不明确,不需很明确的项目特征规定过于详细,这些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疏漏没有约束性的条款,或在以后签订合同时不加以明确类似问题的处理专用条款,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清单中有关项目不符的情况,就会造成大量的签证及变更,这些都会给工程结算留下发生纠纷的活口,同时这也会弱化招投标的竞争意义,不利于建设工程造价的投资控制。在存在分包工程和不常规工程时,专业技术人员更应该重视项目清单的设置、清单子目项目特征的描述及项目范围的划分。重视专款的编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目前,深圳市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都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对专用条款的制定不够重视、细致、完善,包括:合同条款的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合同条款的用语模糊造成双方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有时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严谨,不具备可操作性;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的风险等等。这些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成为纠纷的焦点。如,一个工程在合同不可抗力的条款中规定“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毫米以上”为不可抗力,但是一般城市的天气报告中的降雨量比较笼统,即使是持续降雨,一个城市中不同的片区的降雨量都会不一样,此条款的设置,操作尺度难以把握,引发纠纷也不以为奇。所以对于此类条款,应有符合实际的定量标准,要便于以后产生费用纠纷时调查取证。由此可见,施工单位不能为了得到工程项目,忽视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如果当时施工单位能对文本内容认真理解,在专用条款上附设一些保护自身权益的内容。另外,施工现场条件的改变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多发点。所以在订立合同前,对施工现场情况最好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不要认为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可以免除建设单位的某些责任,应尽量根据工作实际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或修改,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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