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规定

1987年3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保护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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