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对公司报告的规定探讨

一、目的

为有效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项目部检查制度的双重监督机制,加强公司对项目的监控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报告内容

1.各项目部应根据“总工办检查制度”的规定,在相应部位或分项实施前报告公司总工办,并由总工办及时答复是否派人到场进行预验收。

2.工程实施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总工办报告,是否报告总经理,由总工办决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结果应及时报呈总工办。

3.工程实施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总工办报告。

4.工程实施中由于质量问题需要整体停工整改的应向公司总经理和总工办报告。

5.业主对项目计划目标进行调整时,报告总工办;可能影响监理服务时限的,向公司总经理和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报告。

6.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工程的重要检查事件报告总工办,是否报告总经理,由总工办决定。

7.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公共场合出现损害公司形象的言语、事件和行为的,总监有责任及时制止并向公司报告。

8.监理发出整体停工指令前应报告公司总工办及总经办。

9.各项目部每月提交监理月报时,应向总工办提交一份项目概况简报,包括项目本月质量、进度概况及出现的主要问题,下月工程形象进度预计(根据监理月报摘录)。

10.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11.工程中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监理方与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围绕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工作协调,按照岗位职责标准在项目内解决。

12.项目监理部向公司的报告,原则上由总监或其代表执行,紧急情况下,由项目监理人员报告。

13.各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借故不报或隐瞒不报,违者按公司员工守则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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