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注意要点

设置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是指在抗震墙底部的一定高度内,适当提高承载力和加强抗震构造措施。弯曲型和弯剪型结构的抗震墙,塑性铰一般出现在墙肢底部,将塑性铰及其以上的一定高度范围作为加强部位,在此范围内采取增加边缘构件箍筋和墙体横向钢筋等加强措施,避免墙肢剪切破坏,改善整个结构的抗震性能。

首先还是老生常谈的,大家要熟悉一下我们的学习体系和路径,深入理解规范体系,才谈得上“按规范执行”。

工程概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6.1.10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机理

条文说明:

6.1.10 延性 抗震墙一般控制在其底部即计算嵌固端以上一定高度范围内屈服、出现塑性铰。设计时,将墙体底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高度范围作为底部加强部位,提高其受剪承载力,加强其抗震构造措施,使其具有大的弹塑性变形能力,从而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地震倒塌能力。

89规范的底部加强部位与墙肢高度和长度有关,不同长度墙肢的加强部位高度不同。为了简化设计,2001规范改为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仅与墙肢总高度相关。本次修订,将“墙体总高度的1/8”改为“墙体总高度的1/10”;明确加强部位的高度一律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计算嵌固端位于地面以下时,还需向下延伸,但加强部位的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此外,还补充了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的底部加强部位高度的规定。

有裙房时,按本规范第6.1.3条的要求,主楼与裙房顶对应的相邻上下层需要加强。此时,加强部位的高度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层。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 7.1 一般规定

条文说明:

7.1.4 抗震设计时,为保证剪力墙底部出现塑性铰后具有足够大的延性,应对可能出现塑性铰的部位加强抗震措施,包括提高其抗剪切破坏的能力,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等,该加强部位称为“底部加强部位”。

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2 计算要点

6.2.8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9度的一级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

V——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Vw——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Mwua——抗震墙底部截面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纵向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力等计算;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ηvw——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为 1.6,二级为 1.4,三级为 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2 计算要点

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 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应调整。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7.2.5 一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和组合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弯矩增大系数可取为1.2,剪力增大系数可取为1.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1 抗震墙的厚度,一、二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三、四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5;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

底部加强部位的墙厚,一、二级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2,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对应于剪力墙结构一、二级)

2 有端柱时,墙体在楼盖处宜设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满足本规范第6.3节对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强条)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

6.4.4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

2 抗震墙厚度大于140mm时,其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3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直径,均不宜大于墙厚的1/10且不应小于8mm;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

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纵向钢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2 较长的抗震墙宜设置跨高比大于6的连梁形成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3。

3 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订版]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转角墙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 9 筒体结构设计 >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2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2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本规程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总结

1、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突出 延性;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加大抗剪承载力。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 以上部位弯矩剪力均增大。

2、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同结构形式的特殊要求总结如下:

3、《高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同结构形式的特殊要求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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