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招标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情形,除了依法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服务的采购;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
(3)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2.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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