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程序试行规定探讨

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程序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经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使工程设计方案在确保安全、合理、实用、美观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工程经费投入,避免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和方案变更,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条建设工程发包后或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方案(结构、装修标准等)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施工:

(一)书面征求设计单位意见,由设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依据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及其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变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三)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二人以上)及监理人员于验收后24小时内共同签证,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变增部分在验收后超过24小时的签证无效。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涉及设计方案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批准后进行施工:

(一)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和建议,经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工作的领导同意。

(二)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及其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变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三)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二人以上)及监理人员于验收后24小时内共同签证,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变增部分在验收后超过24小时的签证无效。

第六条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变更应持慎重态度,防止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和工程经费浪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变增,审计不予认可。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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