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验收的一般规定

1、种植屋面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并归档:

1)工程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施工合同等;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4)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防水层铺设完成后的蓄水或淋水检验记录;

7)给水管道敷设连接完成后的通水试验记录;

8)排水管道敷设连接完成后进行通球试验和闭水试验;

9)其他质量记录。

2、种植屋面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记录,确认合格后会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和伪造,并需经各级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3、种植屋面工程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相应的检查记录。

4、施工物资进场报验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植物种类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进口物资还应有进口商检证明文件。

5、种植屋面工程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检查工程的稳定性、承载力、规格,材料的强度和耐久性符合要求,安装牢固、可靠。

6、种植屋面工程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种植屋面工程采用的普通防水材料、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等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及物理性能等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要求。

8、种植屋面工程应按其构造层次划分为保温隔热层、找坡层(找平层)、普通防水层、耐根穿刺防水层、细部构造、植被层等分项工程,在完工后进行检验,并应在防水工程完工后进行蓄水或淋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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