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现状概要

一、招投标在国外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实现了巨大的改革和腾飞,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计划性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的各地建立了有形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取得业务。我国招标标事业在循序渐进,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招投标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探索阶段

上世纪八十年代,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开始探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范围初步确定:提出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招标,但没有制定强制性要求,招标投标只在国家部分重点项目上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率不是很高。

招标投标多为自行组织招标,流于形式。公开招标较少,大多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阶段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从1992年建设不第23号令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招标方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工随着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服务机构开始建立。自1995年期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并且随着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的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张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阶段:逐步完善阶段

建设交易中心在有序进行和经验积累的过程中,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完善和细化。健全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2000年1月1日期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招投标管理的手段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专业人员监督

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四阶段:信息数字化变革趋势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招投标网络话,电子化应运而生,这种突破传统用电子数据代替物理纸张的投标备案方式,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尽量减少在招投标领域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招投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1、招投标方地位的不平等

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招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可以精心设计有利于自身利益、规避自身风险的条款,而投标方则明显处于劣势,针对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许多不合理要求,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否则就会有因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剥夺投标资格或成为废标。

2、招标方剥夺投标方参与机会

有些单位利用招标审核把关不严格的漏洞规避招标,往往把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或者干脆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抢险等为借口,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抢险工程”等,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避招标,从而达到直接发包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3、招标方控制信息发布或设置特定条件排斥他人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等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同时,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使招投标过程成为空壳的形式而已,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4、招标代理机构不平等的对待潜在投标方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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