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伙伴关系重建与价值创造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 引 言传统的分工、合同及风险分担方式,使得在非伙伴关系的项目采购中,不同项目参与者之间的态度敌对。而以敌对态度展开工作时,承包商和分包商通常仅以个体利益目标完成项目而忽视共同利益。此种个体利益至上的态度限制了业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合作和知识传递,无法满足业主联合创新和全面价值创造的目的。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缓解对抗情绪,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建筑业提出了采用伙伴关系的管理模式。2 传统建筑业伙伴关系与价值创造2.1 传统建筑业伙伴关系Hanche(r1989)与 CII(1991)认为,伙伴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之间为了获取特定的商业利益,最大化地利用各组织的资源而作出的一种长期承诺。这一承诺要求使传统组织间孤立的关系转变成一种不受组织边界约束,能够共享组织资源和利益的融洽关系。MichaelLatham(1994)和 John Egan(1998)分别通过《构建团队》和《反思建筑业》两份极具影响力的报告指出,承包商与分包商间也应该建立伙伴关系,合作伙伴协议不但可以改善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而且对促进承包商、分包商间的合作同样有益处。但近 25 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无论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将伙伴关系视为业主与承包商间的合作问题,违背了该模式提出的初衷,忽视了分包商对于推动伙伴关系的发展和促进建筑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2.2 传统建筑业伙伴关系的实践与价值创造实践证明,业主与承包商可以通过构建价值管理团队得到互利、达到共赢。一方面,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专业服务,揭示业主价值体系在建筑中最大化业主功能性价值;另一方面,业主通过与承包商协作向对方提供有利的市场。双方在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伙伴关系中共同提升项目价值,并积极创造新的价值。这个价值创造的过程贯穿项目始终,从项目前期策划开始到项目建设、运营和项目结束的全过程。通过维系伙伴关系,并积极推进价值管理和价值创造理念能够对建筑业起到推动作用。伙伴关系的构建使得业主与承包商把各自的经济利益置于战略高度,并视为互为相关。业主希望通过战略伙伴合作,获得比内部资源更加灵活适用及成本更低的外部工程与管理资源。承包商可以对比业主的特定需求与其他业主需求的差异,也可以提供业主不可能全部拥有的专业化技术与服务。欧洲研究机构 IMEC 所研究的许多战略伙伴合作协议都是业主为了获取某种特殊资源而建立的。他们将战略伙伴合作协议当作合同来审视工程。他们的关系与其说是联合参与一个项目设计与开发,不如说是战略伙伴合作协议的签订成为供应商提早进入项目的一个介入点。沟通顺畅是伙伴合作双方共同解决问题的核心。更好地管理变化是伙伴合作的关键。伙伴合作项目的研究(Brian Bj觟rn,2001)表明在成本、进度、质量、设计变更以及索赔等方面都有显著的改善。战略伙伴关系使业主与一定数量承包方之间形成长期合同合作关系,从而减少了竞争性承包方的数量,提高了项目执行的效率。近年来,伙伴关系在我国建筑业得以应用,程妤(2006)[1]通过对上海、青岛、长沙三地的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建筑业对伙伴合作这种创新模式有一定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障碍。需求主要体现在伙伴合作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目前工程项目合作实践中的关键性问题。从理论上讲,通过推进合作伙伴模式解决问题的同时,对合作绩效无疑是很大的推动与改进。但业界专家和工程项目管理资深研究者,对于伙伴合作这类通过君子协定性质的协议来协调合作关系的模式,多持有否定或怀疑态度。由此可见,伙伴关系在我国的应用尚处于实践检验阶段,而通过构建伙伴关系进行价值创造将会成为业主与承包商关注的新课题。2.3 传统建筑业伙伴关系的不足分包商是项目的实际建设者,当涉及大型的、需要复杂技术设施的工程项目时,多达 75%~80%的工作要由分包商提供服务才能完成[2,3]。然而,尽管分包商的工作占据了大部分比例,但承包商对于如何与之协调仍感到困难。传统上,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具有交易性质,被诸多冲突和不信任羁绊,使得总承包商将转移风险作为分包的目的。实际上,许多总承包商寻找分包商的主要目的是转移责任风险,导致信任完全来自合同约束而不是合作约束,从而导致双方态度敌对[4]。近些年,为了缓和敌对关系,促进建筑业合作,运用于施工和设施管理的伙伴关系日渐盛行。然而,伙伴关系以及激励计划大多仅仅聚焦于业主与承包商间的关系,偶尔涉及咨询企业,极少包含分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的伙伴关系极少将分包商包括在内,伙伴关系几乎不研究分包层次的合作关系。从项目建设的需要角度,对于建筑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包括在伙伴关系团队和激励计划之内,尤其是分包商。3 兼顾业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重构建筑业伙伴关系3.1 三方合作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合作博弈的视角这里引入一个实例,说明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合作关系和合作收益分配问题。考虑一个由业主、一家承包商及两家分包商构成的封闭经济体,用 N={0,1,2,3}代表其四者的集合,其中参与者 0 为业主,参与者 1 为承包商,参与者 2、3 分别为两个分包商。这里仅有业主投资的一个项目可供选择,而业主仅能通过将项目承包给承包商的方式获得收益,但却无法跳过承包商,直接将项目分包给分包商。承包商除了拥有项目分包权外,自身也具有一定建设能力,但分包商只拥有自身的建设能力。为不失一般性,假设两家分包商的建设能力都高于承包商,而分包商 3 的建设能力又高于分包商 2(变换顺序不影响博弈结果,为了简化研究,权作此假设)。此外,分包商无法仅与业主合作或单独进行项目建设。假设业主与承包商合作建设可以得到400 万元的收益;其二者与分包商2 和3 合作则分别获得720 万元和 960 万元的收益,而四者合作则获得最高的1200 万元的收益。则上述决策情况可以转换为一个支付可转化的联盟型博弈:V(Φ)=v({0})=v({1})=v({2})=v({3})=0.v({0,2})=(v{0,3})=(v{1,2})=(v{1,3})=(v{2,3})=0.v({0,1})=400;v({0,1,2})=720;v({0,1,3})=960;v({0,2,3})=v({1,2,3})=0;v({0,1,2,3})=1200.设非负支付向量 X=(x0,x1,x2,x)3 为此合作博弈的一个稳定集,由个体理性、联盟理性和整体理性,必有:x0,x1,x2,x3 ≥0,x({0,1})≥400,x({0,1,2})≥720,x({0,1,3})≥960,x(N)=1200.引入沙普利定理:|S|为联盟 S 的成员数目,φ[v]为沙普利值。明显地,以上博弈具有超可加性,故此,可以求取该博弈的沙普利值。求业主 0、承包商 1 及分包商 2、3 对每个可能联盟的平均边际贡献值(单位:万元):φ0=470,φ1=470,φ2=90,φ3=170,则 沙 普 利 值 为 :(470,470,90,170)。根据沙普利值,业主和承包商所得相同,且可分得总联盟的大半收益,分包商 3 和分包商 2 可以分得较少收益。因为业主投入资金,承包商拥有对于分包权的控制,虽其二者建设能力最低,可是其仍能分得最大份额的总收益。支付向量 X=(470,470,90,170),为该博弈的唯一稳定集,且与核心重合,这一分配即为均衡解。通过上述分析得到结论:业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三方合作博弈的利益分配具有均衡解。3.2 重建伙伴关系与鼓励价值创造的途径分析对于建筑业业主、承包商、分包商间的合作是否有必要发生,英国学者 Florence T.T Phua 和 Steve Rowlinson(2004)通过对我国香港建筑企业进行访谈,将收集到的数据资料作为研究基础,细化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成功的因素,并作了主成分分析,进行了基础性定量研究后指出:业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合作确实有益于项目方案创新,并有利于提高建筑业运行效率,重构建筑业伙伴关系与鼓励价值创造确有其必要性。3.2.1 承包商促进与分包商合作的途径分析在日本,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作不但可以实现,而且是促进和改善工程质量的良方。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稳固、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了工程项目建设。通过强化承包商与分包商组建的团队的作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可以跨越边界进行沟通和合作,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日本文化注重对长期合作关系的培育。承包商激励分包商积极合作的途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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