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最新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基本条件:

(一)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建筑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基本条件:

(一)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建筑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评价机构承包工程范围

(1)甲级企业资质

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乙级企业资质

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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