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要求的民用建筑。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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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或单元)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小于20年),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多于15年),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允许偏差≤2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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