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的施工常识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然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

2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面积1万m2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1万m2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m2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教育和培训按行者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每2年复审一次

6.道路主干道应当平整坚实,且有排水措施,硬化材料可以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或用石屑、煤渣、砂石等压实整平,保证不沉陷,不扬尘,防止泥土带入市政道路

7.材料的堆放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

8.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顺序,在开挖时,须遵循由上到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9.膨胀地区挖方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

10.挡土墙的作用:它主要用来维护土体边坡的稳定,防止坡体的滑动和边坡的坍塌。

11.重力式挡土墙的其本形式有垂直式和倾斜两种,墙面坡度采用1:0.05~1:0.25。对于土质地基,挡土中埋深一般为1.0-1.2m ;对于岩石地基,挡土墙埋深则视风化程度面定,一般为0.25-1.0m.

12. 模板结构的荷载可分为恒荷载及活荷载。恒荷载包括模板结构自重、钢筋自重、新浇混凝土的侧压力。活荷载包括新浇混凝土荷载、施工人员及设备荷载、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倾倒混凝土对侧面板的水平荷载、施工活动对模板结构顶端产生的附加水平荷载、模板结构安装偏差产生的对支架顶部的水平荷载、分荷载。

模板结构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计算构件的强度性与节点连接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13.汽车式起重机因超载或支腿陷落造成翻车事故约占事故的70%以上。

14.拆除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的顺序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15.木料接近到尾端时,要由下手拉料,不要用上手直接推送,推送时使用短木板顶料,防止推空锯手。

16.塔面一般设置有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是塔机的最其本的工作机构

17吊钩的报废标准: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有永久性变性,挂蝇处断面对损量超过原高的10%,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18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19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身的垂直度。

20.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得患有色盲,听觉障碍,矫正视力不低于5.0(原标准1.0)

21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作业

2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下设置木垫板。木垫板的厚度应为5cm。

23.连墙件应均匀布置且宜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4.对高度24c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25.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发上两步,严禁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立杆,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等的搭设必须符合构造要求。

26.电梯井口,根据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或固定栅门与工具式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最多10M设一道安全网、

27.通道口和上料口由于有可能坠落物件,或者其位置恰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半径之内,则应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塔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保护棚。

28.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

29.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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