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已经基本上形成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4 项基本制度。相应地建设市场也由原来的二元结构转化为三元结构——即项目法人(买方)、设计施工承包商(卖方)和监理单位(中介方)。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制度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目前多数工程项目监理只是起到一个质量监督员的作用,而在进度、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不大,跟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相比较,我国的工程监理还只是处于初始阶段。本文运用信息不对称性产生的委托—— 代理理论,对工程监理制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完善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进行探索。
1 监理招投标阶段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1.1 监理招投标中的逆向选择风险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分工和企业内部分工,使经济主体之间产生了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只要在建立或签订合同前后,市场参加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缔约一方(代理人)拥有某种信息,而另外一方(委托人)不拥有,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在建设市场中业主和监理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业主为委托人,监理为代理人。阿克洛夫(Akerlof)发表于 1970 年的旧车市场模型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逆向选择是指经济代理人签订合同前隐瞒不利信息(甚至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虚假信息)而对委托人造成的不利结果。
工程项目业主利用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管理承包商(监理)时,业主为买方,接受报价;监理单位作为卖方,提出投标报价。一般情况下业主会选择报价较低的监理企业作为中标者,此时就会发生逆向选择。报价低者之所以能够提出最低报价,其原因有 2 个:一是该投标人实力雄厚,管理能力较强,管理成本函数比其他投标人较低。但是这种情况在监理行业很难出现,因为监理属于一种智力技术服务,主要是人的成本,所以,不能像其他生产企业一样通过规模效益来实现盈利。二是该投标人并不是哪种实力雄厚的企业,恰恰相反,它是想通过减少人力成本和降低服务质量才进行低价竞标的。这时,就出现了逆向选择的风险,实力差的监理企业中标了,而实力较强的企业由于报价较高被淘汰出局。项目实施的结果是实力差的企业不能满足工程业主项目管理的需要,最终还是损害了工程项目业主的利益。这正反应了目前建筑市场监理取费较低,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各监理企业为了取得监理项目,竞相压价,造成建设监理市场恶性循环的局面。
1.2 监理招投标中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当业主准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人为其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监理投标人相对业主具有的优势信息是:
(1)监理投标人自己的资质、信誉和财务状况。
(2)监理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相关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3)监理企业员工的数量和素质。
(4)监理投标人近年来的经历和业绩。
(5)拟派往招标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这些信息是业主很难掌握的。
1.3 招投标阶段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
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阶段逆向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业主和监理拥有的信息量的多少不同而产生的,所以解决逆向选择风险的一个思路就是降低或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程度。
从政府方面来看,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对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审查与管理等。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加强对从事监理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有关信息(财务、信誉等)的披露制度。从工程项目业主方面来看,业主组织邀请有关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咨询公司对监理企业投标书进行严格审查。监理招标的标的是“项目管理服务”,与工程项目建设中其他标的的区别表现为监理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建设过程提供咨询管理服务。鉴于监理标的特殊性,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首先,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要对监理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进行重点审查,包括招标人的资质、拟派往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近几年监理单位的业绩及奖惩情况、监理单位对所投项目的项目管理计划任务书等,其次,是监理企业的投标报价,评标时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能力权重分值,应大于投标报价权重分值较多。
2 工程监理合同履约阶段的信息不对称
2.1 履约阶段的道德风险及信息不对称
道德风险在信息经济学中是指经济代理人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效用的行为。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的不对称,而代理人又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人。这时委托人面临的是“如何让他不偷懒”的问题。在建设监理市场上,当业主和监理企业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企业相对工程项目业主具有的相对优势主要有:
(1)监理企业派往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不够,难以满足工程的需要。
(2)监理工程师的技术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差,无法胜任工作。
(3)监理工程师行为责任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工程师合同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的失职行为。二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性未能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工程的损失,如关于工程变更索赔的处理决策等,处理不当会给业主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4)职业道德风险,指监理工程师利用工程之便为自己谋私利,如向承包商吃、拿、要等不正之风。
(5)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内部管理机制的风险,如监理机构各层次的人员职责不清,难免会造成整个工程上的漏洞。
2.2 合同履约阶段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
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企业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是通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来解决。
(1)激励机制。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假设,代理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下,代理人的行为目标是借助于委托人提供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其生存的制度。有效的制度能够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大体一致,相反,则会使代理人的目标严重偏离委托人的目标。这就涉及到激励机制设计,激励机制设计的内涵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不完全了解后者的行为模式,因而进行机制设计,诱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目标。激励机制设计的中心问题是如何调动代理人内在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为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在建筑市场中项目业主和监理企业的关系,是以经济合同的关系来维持的,所以,业主要想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就必须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体现激励机制,即在给定的不对称信息结构下,通过最优的激励合同或制度的安排,使得监理人的利益与项目业主的利益相一致。如监理合同中的合理化建议奖在工程实践中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某水电工程大坝业主开始设计采用混凝土重力坝,经监理工程师分析认为采用当地材料坝——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更经济,仅此建议就为业主节约投资 300 万元。监理委托合同的设计应充分体现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必须让监理人承担部分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样才能使监理人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力为工程项目业主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另外,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的管理绩效给予适当的奖励。
(2)约束机制。约束机制可以分为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内部约束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让其承担一部分风险。在现有的监理委托合同范本中,这方面条款比较少,就是仅有的条款(关于监理人违约的条款)可操作性也不强,造成了监理工程师有时责任心不强,监理工作的随意性和弹性较大。笔者建议:一是对现行监理委托合同的有关监理人责任和义务进行补充和详细化,使其更有利于对监理的工作进行实际评估。二是可以依照土木施工合同条款,引入履约保证金制度,当监理人没有完成职责或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时,可以直接追究其责任。三是引入职业责任险。即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使监理工程师能更好地发挥其个人能力,同时,也保障了业主的利益。这里的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目前,职业责任险在国内尚未开展,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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