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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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中特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三)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单位投标申请;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标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应当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活动。
未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当接受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单位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应当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并按规定的日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对投标书修改更正,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四条、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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