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本项目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班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3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项目安全部会同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进场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实习人员及合同工、临时工、作业队施工人员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即:公司级教育、项目级(或工区)教育、班组级(或部门、岗位)教育。2为防止安全工作以包代管现象,根据目前公司海外项目施工特点,对于操作层从业人员由项目安全部负责进行公司、项目两级安全教育。公司级教育培训:2.1介绍和讲解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保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重要意义;2.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典型事故教训;2.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2.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项目级教育培训:2.6项目所在国当地安全、环保法令和相关规定;2.7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及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8项目工作环境,危险区域和设备及其防范的一般知识,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防尘、防毒以及急救知识;2.9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事故;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2.10有关事故案例;2.11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班组(岗位)教育培训,由班组长负责,或者由作业队长和安全员负责,同时做好班组培训记录。其教育培训内容如下:3.1介绍本岗位生产特点和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维修方法;3.2介绍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保管;3.3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3.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5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4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4.1对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4.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核和发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5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和班组安全教育培训。6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7每月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教育可采用口头、书面、会议、宣传标语(标语牌、警示牌、板报等)、活动等多种形式。8项目所属各班组(作业队)应进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主要包括:8.1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任务及工作,详细布置安全、环保工作,并明确每一作业点的安全、环保负责人;8.2结合该工序工艺的特点,讲述重点防范措施;8.3根据每一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季节变化,讲解安全、环保注意事项;8.4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9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进入雨季施工前,在安全总监部署下,由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组织本区域内施工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教育。10节假日安全教育:节假日前后应特别注意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意识的进行安全教育,预防事故的发生。11对项目所在国当地雇佣的工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1.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1.2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11.3工作环境危险源和隐患辨识,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11.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以及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11.5事故案例分析;11.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实施与管理1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由项目安全部组织实施。2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检查作业队和班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四附则1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总监。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本办法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现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4本办法由项目安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三级安全教育卡汇总表、安全环保教育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卡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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