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应体现建施双方的真实意愿,又要公平公正。建议清单分两部分:实体消耗费用,措施性消耗费用。对实体性消耗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实体消耗编制清单后连同施工图一并发售给投标人。由投标人对清单量的准确性、项目完整性进行核实。如果投标人未提出疑问,今后实施或结算时发现量缺量差则由投标人自负风险;如有疑问则书面提出,建设单位核实并书面答复,书面提问和答复均列入合同,如今后发现差异,由责任者承担风险。如果参加投标的单位太多,可以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予以控制。这样做在于提前规避争议,规避风险,防止建施双方有意造成或利用清单不准确创造索赔和反索赔机会。这样建施双方机会均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措施性消耗,显然投标方更了解自己的实力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性费用。所以清单中措施性消耗项目及费用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自己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自行填写,并对其完整性,确定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对此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通过询标澄清。在实施中施工措施的改变要经过监理及建设单位的认可,且措施性费用只减不增,防止和减少争议及索赔的发生。清单价的总价评定不能代替分部分项单价的评定。总价仅能代表投标人的总价意向。如果仅以此确定中标人则很可能造成国际上也常见的低价中标,高额索赔的现象。这一现象虽然常见但不合理,不仅建设单位投资难以控制,施工单位也有不讲诚信,恶意索赔之嫌。这显然有违于建施双方及政府的初衷,有失公平公正,也容易形成争议。下面就两个实例来分析一下实例一:甲公司锅炉大修,计划热管,冷管各换1000根。投标人之一的乙公司通过现场勘察认为热管应多换100根,冷管则应少换100根,。乙公司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投标法,对热管提高了报价,对冷管降低了报价并最终以低价中标。开始施工后乙公司通过做工作和甲公司技术人员达成协议多更换了热管,少更换了冷管。乙公司未违反合同,只是利用自身优势,略施小计就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事件本身似乎无可厚非,但实际上是乙公司利用自身优势造成相对劣势的甲公司投资失控,遭受损失,从这一意义上讲有失公允。实例二:甲公司
招标建设一宾馆项目,乙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将1000元/套的消火栓误写为100元/套(即使写对了,乙公司依然是总价最低)。实施后乙公司发现有误,双方争执不休。表面上看乙公司失误应自担风险,但实际是由于没有制度的控制使乙公司的失误由
招投标阶段延续至实施阶段,造成争议,是甲公司利用乙公司的失误获得利益,乙公司则受到损失。此事件有“重大误解”之嫌,应予纠正。从以上两事例可以看出总价评定不能代替分部分项单价评定。政策的制定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平,不仅要保证建设单位利益,也要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使参与的各方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真正靠实力参与竞争。评标不能走过场,半天就定标,对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也应认真评定。评标时对于分部分项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社会平均价的,要进行询标程序,以确认单价。这样具体实施起来可能繁琐,但这毕竟是在招投标阶段,一旦形成合同就很难更改被动局面了。清单报价要有利于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报价是为更好的控制和确定造价,确定造价的重要一环是结算。结算是建施双方根据合同、工程实际及市场情况重新核算双方交易价格,清单报价要有利于工程结算。本文第一条已解决清单项缺,量差问题,但对子目的调整未涉及。由于我国各地,各时间段人工、材料、机械、主材费用不近相同,所以清单中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费用要单列,以备调整。结算中常见的是主要设备及材料价差问题。例如某公司住宅楼建设图纸标明地面为地板砖,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工程实施中甲方为保证地板砖质量指定了产品,但由于投标清单价中仅有综合报价,没有分列主材单价,结算时也就无法按甲方指定价去调差。有的材料有同期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参考,但由于材料质量不同价格相差很大,再加上投标策略的使用,结算时很难公平公正的解决此问题。所以建议清单报价表中一定要将主材价格单列,尤其对卫生器具、地板砖、面砖等价格差异大的材料和甲方有意控制的材料要单列。如果投标人投标单价与建设单位预期价格出入较大可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询标予以澄清,以减少今后造价和质量的争议,并利于方便有效的进行调差。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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