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建设工程形式的基本条件是:(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第三条: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第六条: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折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第七条: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第八条: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第九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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