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内容

1.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通常包括:

(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勘察工作范围巳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其他必要相关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一项或多项由勘察人收集时,订立合同时予以明确,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2.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现场的工作条件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平整施工现场;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3.勘察工作的成果

在明确委托勘察工作的基础上,约定勘察成果的内容、形式以及成果的要求等。具体写明勘察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的名称,交付数量,交付时间和内容要求。

4.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

订立合同时约定工程费用阶段支付的时间、占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和相应的款额。勘察合同的阶段支付时间通常按勘察工作完成的进度,或委托勘察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提交了某部分的成果报告进行分阶段支付,而不是按月支付。

5.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当事人双方应在订立的合同内,明确约定勘察工作开始的日期,以及交付勘察成果的时间。

6.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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