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是为推动安徽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而制定。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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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中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其中: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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