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整理通知》的要求,分析了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概念、保证范围、提供和归还、预约比例等方面存在的模糊和不足之处,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相关法规的完善和具体工程实践提供参考。
施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发行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有关规定的模糊、矛盾以及在实践中不能实行等因素,品质保证金的“异化”倾向逐渐明显,客观承诺、加剧建筑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建筑业的变革升级。结合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用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相关法规的完善和具体工程实践提供参考。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现状
1.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容易混淆
按照保证金的一般含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前承包人交给发包人的资金应该用于保证承包证明书发行前的工程质量。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类似,按事先约定在交易前提交。根据2017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对应的工程款中预约,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定义质量保证金按约定由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于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形式以保证书、一定比例的工程费用或其他方式,原则上从相应的工程进度费用中逐步保留。
1.2质量缺陷责任难以定义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对于一般工程中的允许偏差项目,20%以下的抽样点的质量有时会低于检验标准。但发包人总是以这20%的容许质量偏差为借口主张承包人义务修理。《暂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表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是质量保证金的保证责任,但发包人利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动性,不可避免地将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纳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范围。此外,形成质量缺陷的因素很多,很多因素共同引起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市场没有权威的质量缺陷责任鉴定机制,质量缺陷责任越来越难定义。
1.3质量保证金的提供和归还问题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要求质量保证金从进度金逐步保留,相当一部分保证金的归还期限超过了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90d后自动进入,由于发包人原因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延长质量保证金归还期限。有关规则规定了归还质量保证金,但对合同有效性具有约束力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权威的规定。归还质量保证金是约定的问题,不是法定的问题[1],发包人可以利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动性,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归还约定。
1.4质量保证金数额问题
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预约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外,其他有关部门规程及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质量保证金比率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超过建筑企业平均2%的利润率,已经超过0.7%结算总额的实际使用量同时,质量保证金金额只是事先按合同约定,工程实体的质量与实际的保证费用密切相关。另外,无法设定最高上限的绝对对数,要承担大规模的工程,需要保留数千万甚至数亿的质量保证金。
2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2.1明确立法概念和保证范围
明确定义质量保证金为缺陷责任期的修理保证金,在进入缺陷责任期之前约定提交,与一般意义上的质量保证金区别开来,避免保证金与保证期结合。从法律法规水平强制质量保证金的保证范围仅限于承包人本人引起的质量缺陷的维护。建议选择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减少合同主体之间的质量缺陷责任认定界限,贯通设订和施工联系,提高设订图纸的施工性,降低产生质量缺陷的可能性。同时培养工程质量缺陷鉴定服务机构,建立配套规章制度。
2.2合理规定提供方式和时间点、返还时间点、金额
质量保证金优先采用保证书或保险方式提供,在不侵占流动资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提交。归还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两年以下,可以有效避免质量保证金占有期过长。结合实体质量检验情况决定质量保证金提交额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国际惯例、过去的实际使用额、承包者的信用、工程实体的质量、工程规模及复杂性等综合因素,应当实行结算价款总额的3%以下的差别率,设定上限额。
2.3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加强质量保证金监督管理
建议从法律法规水平强制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培养熟悉保险业务和工程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工程质量风险评价和施工企业诚信文件体系,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公司项目中率先采用银行保单或工程保证方式。建立工程质量维修大数据网络共享服务平台,建立政府监管下的质量保证金第三方管理机构,从提交、使用申请、鉴定批准、检验支付、归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测。
3结语
1)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变更为缺陷责任期修理保证金,在法律、法规层面提出了明确其保证范围的对策,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模式为好,减少缺陷责任界限;2)优先采用质量保证金或保险方式,在缺陷责任期计算时提出,实行结算价款总额3%以下的差价,设定上限3)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建立工程质量维修大数据网络共享服务平台,建立政府监督下的质量保证金第三方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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