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氢气生产按其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生产。其建筑应是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2)制氢、压缩、净化、液化、充瓶等生产厂房的泄压面积应不小于0.2m^2/m^3。
(3)氢气生产厂房的通风应良好,室内空气换气应按4次/h设计,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孔应设在屋顶的最高部位,每个通风孔直径不应小于2O0mm,屋顶如有梁隔成两个以土隔间时,每个隔间均应设置通风孔。通风孔的下边应与房顶内表面平齐、以防止氢气积聚。
(4)一般氢气化验室不得设在生产氢气的场合,如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5)氢气充瓶台的地面,应用不会产生火星的材料建成或铺盖,并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6)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储氢柜(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强迫通风管曰的距离不小于3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1m以上。
(7)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库房屋顶必须平整。如为拱形,通风孔应设于最高点,以防止氢气在顶部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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