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我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评选。
第三条 省协会组织成立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各市州初审和推荐工作可根据当地情况由安全监督站或有关协会负责(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选活动,遵循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在建工程,且达到以下规模,核查时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的70%方可申报。
一、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m2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 m2(县市3000 m2)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具备以下条件的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
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的;
3、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
4、属保密范围的。
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有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
3、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已通过市(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核查并作为评选对象。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申报资料内容:
1、《创建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见表一)和《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推荐表》(见表二)各一式二份;
2、现场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作介绍材料一份;
3、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地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各一份;
4、能反映工程基础、主体、装修各阶段施工的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础、主体结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用电、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的原始照片若干张,并加文字说明。
第十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推荐表中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必须签署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评价意见;
2、必须涵盖工程项目的概况,如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3、提供的文件和图片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统一使用WORD打印成A4规格,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定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分为企业申请、地方推荐评审、专家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申请创建
1、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市(州)推荐单位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
2、项目所在地推荐单位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决定是否接受创建申请。
3、工程所地推荐单位在决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评审办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
4、省协会颁发“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推荐评审
1、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形象进度后,向工程所在地推荐单位申请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施工评审。
2、市(州)推荐单位对工程进行初审,认为达到当地安全文明施工先进水平,填写《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推荐表》(见表二)向省评审办推荐。
3、评审办对工程申报资料进行检查,齐全后接受推荐。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
施工现场核查由评审办从省建设工程安全专家库中抽取2名以上专家组成核查组,原则上采取半年一次集中核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要求与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核查一并进行,由市州在核查前3天告知省评审办安排专家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最终以评审会形式确定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获奖名单。每年召开两次评审会,由评审办负责组织,核查组向省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并将当期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后投票确定获奖名单,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评委会由有关部门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安全技术的专家7—9名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审工作实行评委会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评审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依据,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打分,核查得分80分为基本推评分,80分以上(含)的工程有资格参加评委会评审。
第十七条 获奖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荣誉称号;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瞒报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获“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施工单位和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同时向获奖项目的监理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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