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发布时间:2019-11-28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能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最终结果的反映。

本办法所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

“标准化示范工程”和 “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第四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应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

第五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省质安监总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实施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 的验收评定管理工作。

市(州)级达标验收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 的验收评定工作。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加强对市级达标验收组的审定,加强对其验收评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创建条件与目标管理


第七条  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监管信息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信息网),且进入主体施工前,符合以下条件,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

(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规范;

(四)已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五)工程在开工前,已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六)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通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分值在75分以上,且检查评分分表均有得分(不作为创建申请条件,作为挂牌必备条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

(二)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自评表;

(四)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

市(州)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条件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其他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第九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后,达标验收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申请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创建档案。

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落实监督检查频次,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第三章  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控制,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创建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条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效结合,强化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市州达标验收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进行逐项检查评分。检查评分分主体结构和装修施工二个阶段,检查评分时,工程施工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50%,与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

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临时摘牌:

(一)未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工程项目存在专业分包,但未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项目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五)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

(六)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中,复查评分汇总表评分达不到75分或有检查评分分表未得分的;

(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八)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补录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学校并备案的;

(十一)发生危害市政管线事件的;

(十二)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及相关管理部门警告整改不力的;

(十三)未按照《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及时录入监督信息的。

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永久摘牌:

(一)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或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或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或发生虽无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不及时纠正的;

(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照抄照搬,与现场实际不符,无针对性的,或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

(六)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七)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集体投诉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发生恶性病疫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十)受到省(部)级检查通报批评的;

(十一)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

(十二)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30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

第十四条 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达标验收组复查合格,方可重新挂牌。受到永久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资格。

第十五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确定的创建项目的创建信息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信息申报系统”(湖南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的规定内容和录入要求,及时录入“申报系统”,并适时更新创建信息。创建信息包括创建项目的申请时间,挂牌、摘牌以及重新挂牌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和获评情况等信息的变更和简要说明。

第十六条  省质安监总站对各市州上报的创建信息和创建项目监管信息录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在“申报系统”上退回创建信息,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改正;对符合创建条件且已按规定录入监管信息的,在湖南工程质量信息网和湖南建筑工程信息网公布其创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标准化示范工程”,组织本地区企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投诉处理相关制度要求,加大创建项目相关投诉的查处力度,对投诉情况调查清楚,且责任清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和评审


第十九条 纳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创建项目,其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完成工程总造价的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由市州根据其达标验收组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得分的高低情况进行排序和汇总,分别于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创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报送省质安监总站。申报资料包括:(一)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

(二)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各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汇总表(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表3.0.1)以及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意见;

(三)反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含农民工学校)的音像资料;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材料。

省管“创建项目”直接向省质安监总站申报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二十条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根据市州录入的创建信息以及排序汇总上报的创建项目申报材料和“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的监管状况,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适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本半年申报创建工程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专家组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审核及评分情况作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重要依据。专家组由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且不少于3人。

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且数量不少于市州半年申报总数的10%。抽查项目名单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市州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不认真,验收评定工作程序不规范、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全数否决该市州本半年度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请,并暂停该市(州)达标验收组的验收评定资格及“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工作,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对现场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现场抽查符合率同比例和市州上报创建项目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本半年度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数量和项目(具体计算示例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每年1月和7月评定一次。省质安监总站分别对申报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材料和抽查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创建项目,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五章  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纳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均被评为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在外墙装饰完工后(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结构主体完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其监管信息按规定录入,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并在本地区公示7天后,由市州将其申报材料及时报送省质安监总站。申报资料包括: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4);

(二)创建过程介绍(不少于1500字);

(三)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主体、装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汇总表(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表3.0.1)以及达标验收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意见;

(四)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省管“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直接向省质安监总站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

第二十四条  省质安监总站对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推荐申报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实行全数评选。于每年3月份,对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核查监管信息平台中记录的监管状况。符合评选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条件的,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在评选省优质工程时,应将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 作为评选省优质工程的重点审查内容,未被评定为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应评选其为省优质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级“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获得“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加分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9号)和《关于开展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活动的通知》(湘建建〔2002〕504号)同时废止,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不再评选。

本办法执行前,已按《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申报创建的工程项目,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转接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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