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钢要》,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衡阳市金雁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以下简称金雁奖)是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工作在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下由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金雁奖由我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或质安站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接受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金雁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为一评选年度,原则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20项。同一施工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金雁奖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 “湖南省优质工程”。
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道路工程长度3000米以上。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参加过金雁奖评选而未获奖的。
二、未按时提交“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的。
三、过程检查不符合评选要求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七条 金雁奖的申报程序和申报单位均与申报衡阳市优质工程相同。
第八条 凡拟申报金雁奖的工程均应于工程基础施工阶段提交“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至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并接受不少于一次过程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申报金雁奖需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申报表》一份。
二、已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节点、施工过程情况的彩照6张。
第四章 工程复查和评审
第十条 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从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和施工过程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复查专家现场查看有疑问而提出查验资料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
五、市优工程复查时间,每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进行。
第十二条 复查结束、复查评审小组向市协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表及排序表。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工程项目质量综合评价和排序。
第十三条 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组织召开金雁奖工程评审会。评审会由市住建局、市质安站、评审专家及协会人员组成,评审人数为单数且不超过9人。评审会设主任委员1人,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官网”公示。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向获奖工程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金雁奖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金雁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复查、评审专家取消核查或评审资格,并2年内不得入选市协会专家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获得“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称号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将取消“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市金雁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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