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周期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至项目竣工终止监督。
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情况,审核项目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见附表1)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且“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首次考评时项目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应完成30%以上。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指导监督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五)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八)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2)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3)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通报各市州项目考评符合率(项目监督抽查情况符合项目考评情况的项次与抽查项次总和之比,下同),监督抽查及项目考评符合率情况纳入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监督抽查项目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六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地区所有项目考评情况(详见附表4),并通过平台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以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5)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6),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
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项目考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评定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及时将企业自评结果(详见附表7)报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及中央在湘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及时报备的视同未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度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的;
(四)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当年因安全生产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当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下同)高低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表8),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和“优良”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省入湘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按规定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年内有2次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
未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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