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最高荣誉奖,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遵循施工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统一评审标准、社会公示的程序,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绿色施工,推广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以及清洁运输等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法。推广尊重施工基础环境,节约水、电、材料等资源或能源,以及环保健康的施工工艺。实施科学施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五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针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不同情况,按满足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部分项评分,分为“★”、“★★”、“★★★”三个等级。创建“★★★”工地,应达到87分以上。创建“★★”工地,应达到85分以上。创建“★”工地,应达到80分以上(附表1、2)。获得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
第六条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游泳馆、艺术馆;
(三)设区市城区10000㎡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县(市)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
(四)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五)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工程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
(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七)建筑面积30000㎡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认定为“河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第七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认真落实;
(四)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检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以上。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使用自制起重设备,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和建筑机械设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针对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五)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以及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施工现场未实施刷卡上岗、持卡考勤 “一卡通”制度,未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九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由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本标准,做好月检查季评定工作。
第十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自工程开工列入创建计划。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接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依据本标准严格考核管理,符合条件的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附表3)。
第十一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市申报的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全省创建计划。通过考核列入创建计划的工程,应当在工地现场大门的明显位置设立“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志牌提请社会监督。创建标志牌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具体式样和文字规定见附件。
第十二条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在建工程,由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对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将考评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和推荐申报名单汇总后报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目录;
(二)《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备案表;
(四) 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五)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作方案、措施、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等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说明材料各一份;
(六)各施工阶段,施工企业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评分汇总表;
(七)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七牌三图、现场办公、住宿、食堂、厕所、淋浴、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反映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施工的工程状况等依照有关检查分项、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要求情况的5吋彩色照片20张(附文字说明);以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以上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和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一份(U盘或光盘)。
第十四条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工程汇总表;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和装饰三阶段依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表》;
(三)工程竣工后《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竣工评定报告》、《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分汇总表》;
(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
第十五条申报资料管理要求
(一)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写明对工程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意见的,视为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要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监督检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认定的“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和“河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上述工程竣工后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方可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对年度内获得“河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认定的工程,经综合评价后,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活动。
第四章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措施,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执行。文明施工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道路、作业区、施工设备机具、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场地等的布置;
(三)施工现场围挡的设计、搭设要求;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硬化等单体的设计;
(五)现场污水排放、给水(含消防用水)系统设计;
(六)扬尘、噪声控制措施;
(七)现场卫生及治安保卫措施;
(八)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及地下管网的保护措施;
(九)制订并实施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中毒、防雷、防汛、防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围挡、临建设施建立验收、巡查制度,并建立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临建设施的稳固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按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作业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且有明显的分界,并设导向牌,导向牌要坚固美观。建筑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时,应当采用防护网进行封闭作业,封闭应当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采用整体提升或者滑模板等工艺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封闭。防护网应当整洁、牢固、无破损。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做到排水畅通,设有排水管网和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沉淀池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泥浆不得随处、随意溢流。施工现场不应有液体的“跑、冒、滴、漏”和固体的“扬、洒、遗、漏”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散发异味的垃圾应存放在密闭的垃圾箱内。严禁焚烧或掩埋各类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语要规范、整齐、美观,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大门净宽不小于6m,净高不小于4m。门头部位应有企业标志、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门柱应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的内容。大门应做到整洁、美观,门头应有灯箱或霓虹灯,夜晚要亮。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大门口处,应设置员工专用通道,实施刷卡上岗、持卡考勤的“一卡通”制度。严格人员出入施工现场管理,实行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监理人员的数据查询。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照主干道标准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在车辆出入口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设置排水沟或车辆冲洗通道,周围2m范围内地面向排水沟找坡。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防止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应当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和进出道口的保洁。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大门处,应设置坚固、美观的门卫室(警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度,配备办公桌椅、登记本、值班表、紧急联络电话表及警钟系统等。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要统一着装。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在大门明显部位应设立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有关安全和质量责任主体人员的姓名、照片和有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照片,建造师注册编号、安全考核证书编号;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施工单位现场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姓名、照片、安全考核证书编号;施工单位现场按规定配备的质检员(土建、水暖、电气等)、取样员的姓名、照片、证书编号;
(三)监理单位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水暖、电气等)、见证员姓名、照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等;
(四)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五)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九条应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部位,设立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施工现场排污管网平面图等“七牌三图”。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的公示牌和“七牌三图”。应做到清晰、规范、整齐、美观。公示牌公示的各方责任主体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履行调整变更手续,并重新公示。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班前安全教育台,专门用于施工作业前的班前安全教育。在班前15分钟,班组全体作业人员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后,在班组长的组织下,清点人数,进行交接班。召开班前安全会议,安排工作任务。针对工程施工情况、作业环境、作业项目,交待安全施工要点。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技能操作和施工作业示范展示区,将施工作业分项工程安全操作技能、应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集中展示。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及时更换宣传内容。设置报栏应牢固美观,并有防雨措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还应设置导向牌、限速牌、材料标牌、卫生区牌、科室牌等各种标牌。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必须规范、整齐地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场所必须悬挂危险性较大因素告知牌和责任人。施工现场明显处应有必要的安全标语。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实行全封闭施工。在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在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用材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定型材料。
第三十六条施工作业区与现场道路应相互分开,采用定制隔离网或脚手架钢管搭设隔架,其高度不得低于1.5m。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入口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各标段之间应采用钢管架外挂密目网等硬性隔离方式隔离措施,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三十七条市区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000㎡以上或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作业场所、施工现场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施工现场应平坦、整洁。主要道路、作业场地应经常洒水,对粉尘源进行覆盖遮挡。
第三十八条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畅通,主干道的宽度不小于3.5m,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不得有沉陷、突起,满足运输、消防要求。严禁出入车辆泥土带入市政道路。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的道路要按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并与施工现场的场地、仓库等临建设施相协调、配合。应在明显位置设有限速标志或标识。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办公区应设排水设施,形成排水网络,保证排水畅通。脚手架、基坑边和塔吊等基础的排水设施,应形成排水网络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四十一条土方施工作业阶段,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施工期间,应做到工完场地清。清理作业区内的建筑垃圾,应用容器或小推车装运,使用升降机等机械设备运输,严禁高空抛洒。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第四十二条施工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应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洒,并按制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施工现场设立垃圾站,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及时分拣、回收和清运现场垃圾。垃圾清运应按照批准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倒。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应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对大面积的裸露地面、坡面应采用覆盖或固化的降尘措施。裸露泥土在1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简易植物绿化或密网覆盖。施工中开挖的弃土,应堆放在安全的、专的用的场地上,同时进行覆盖保护,严禁施工现场堆土裸露。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应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应采取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
第四十五条施工机具设备及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放置。材料堆放场地要硬化、坚实、平坦并有排水措施。根据材料不同性质要求采取防锈、防雨、防潮、防晒措施。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
第四十六条各种材料、构件放置必须按品种、规格堆放并挂设定型化标牌,标明名称、规格、产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m的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应做到,大型模具等材料要一头见齐;钢筋堆放整齐,用木方垫起。不得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堆放高度,直径不准超过1.2m,圆盘钢筋不准超过1m;砖、砌块等应码成方垛,高度不准超过1.5m并距沟槽坑边不小于1.5m,防止坍塌。
第四十九条建筑用砂应堆成方,石子应当按不同粒径规格分别堆放成方;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夯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5m;混凝土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按照规格、型号堆放,垫木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跺位不准超高;混凝土墙板宜设置插放架,插放架要焊接或绑扎牢固,防止倒塌。
第五十条临建设施应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临建设施选址应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临建设施应在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设置饮水桶(或饮水器),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水器具应定期消毒。饮水桶(或饮水器)应加盖、上锁、有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在建工程严禁做为临建设施,严禁在建工程内住人;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进行必要的结构计算,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用材料应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宜采用轻钢结构拼装活动板房,或使用砌体材料砌筑。严禁使用竹棚、油毡、石棉瓦等柔性材料搭建。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要求;
(五)临建设施应满足坚固、美观、通风、采光、防雨、防潮、保温、隔热、防火等性能的要求;
(六)临建设施的配电及用电管理,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布设线路,同时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办公室应建立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卫生整洁、明亮美观,文件、图纸、用品、图表摆放整齐。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室内应悬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表等。
第五十二条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设置外开门;宿舍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不得超过16人;宿舍的单人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床铺高于地面0.3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室内严禁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其他杂物。
第五十三条宿舍应悬挂宿舍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室内环境整洁有序,无乱堆乱放,室外环境清洁,有收集废弃物的专用容器,并及时处理;宿舍外道路平整,晚间有足够的照明;职工宿舍须保证冬季职工取暖,要有防煤气中毒和消防措施;宿舍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生活区和宿舍的卫生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四条食堂应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入,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设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有卫生管理制度,有必须的生活卫生设施。
第五十五条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安装纱扇,室内不得有蚊蝇,门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要保持清洁、卫生。墙壁、天棚刷白。地面应采用水泥抹面、马赛克、地砖等,灶台周围应粘贴不低于1.8m的瓷砖;要有给排水管道,排水设施要通畅。要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理;食堂必须有排烟、气设施。
第五十六条炊事用具应清洁卫生,生、熟用具分开。食品储藏柜(箱)要生、熟食分开存放;现场食堂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环保型清洁能源;食堂外要按照规定设封闭式的泔水桶,并及时清运;食堂内不准住人。
第五十七条炊事人员要经防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证上岗,身着白色工作服,头戴白色工作帽;根据就餐人数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就餐场所,并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食堂要清洁、卫生,桌凳要整齐,及时清理打扫干净。夏季食品要有防蚊蝇措施;食堂要有防火设施,操作间应安装防爆、防潮灯具满足消防要求。
第五十八条市区内施工现场应设节能型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必须硬化,便池镶贴瓷砖,门窗要齐全。厕所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8m,蹲位个数不低于工人数的1/20。蹲坑间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厕所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门口要标明“男”、“女”字样。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应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必须进行抗渗处理,污水通过化粪池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线。厕所应悬挂管理制度及责任人,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要有灭蚊蝇措施,化粪池必须及时清掏。
第五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淋浴室须设有更衣间,更衣间应与淋浴室隔离,有挂衣架和衣柜等。淋浴室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6m,喷头数量不少于住宿人数的5%。淋浴室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地面应为防滑地面。淋浴室应有冷热水供应,排风、通风良好。淋浴室门口要标明“男”、“女”字样。淋浴室应安装防爆、防潮灯具,悬挂管理制度及责任人,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
第六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应医务室(或流动卫生站)。医务室工作人员必须要经专业机构培训,持证上岗。医务室必须悬挂管理制度和相关医学挂图,要有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施和药品。医务室必须要做到干净卫生、定期消毒,通风良好。
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不得在吸烟室外吸烟。吸烟室必须悬挂管理制度及责任人,须做到干净卫生,通风良好有消防措施。
第六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活动室。活动室必须有电视机、书报、杂志、棋牌等必要的设备、器材、设施。活动室须悬挂管理制度和责任人,设专人负责卫生。做到通风良好,晚上有足够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农民工业余学校。业校须有必要的教材、设备、设施,业校师资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业校须悬挂管理制度和责任人,设专人负责卫生。业校必须通风良好,晚上有足够的照明,业校应有文字记录档案。
第六十四条施工现场仓库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根据各个施工阶段的需要先后进行布置。水泥库应当选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且靠近搅拌机的地方;易燃易爆品仓库的布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要求。仓库内必须悬挂管理制度和责任人,仓库必须满足坚固、通风、美观、防火、防潮、光照等性能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施工现场防护棚须满足坚固、通风、美观、防雨、防砸、防火等性能的要求。防护棚应选用定型化产品、钢管和脚手板搭设,防护棚须有裙边和涂刷安全色。防护棚须根据其用途悬挂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木工场地防护棚要有消防和防噪声措施。防护棚内须保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码放整齐,下脚料随时清理。
第六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保健卫生室,有专(兼)职医生值班,配置保健箱及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材、设备。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具备应急急救的处置能力。应利用板报等多种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的知识和方法,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疫工作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的预防教育。
第六十七条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或病源携带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处置。要对施工现场生活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食堂、饮食等的卫生状况。对生活区卫生保洁及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消毒。
第六十九条食堂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须有健康证、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并注意个人卫生。炊具、餐具和饮水器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必须加强食品及原料的管理,严禁“三无产品”及过期变质食品进入食堂。
第七十条施工现场严禁扬尘和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严禁随意排放废水、油料、化学溶剂等。严禁强噪声施工机具和施工工艺造成噪声污染,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施工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施工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应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洒,并按制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
第七十一条施工现场须有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区域及责任管理。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设置要求:
(一)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的,必须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其周围不得有杂物。
(二)二层及以上临建必须分层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三)临时木工间、机具间等每25㎡必须设置一个合适的灭火器。
(四)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五)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时,要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用2吋立管设加压泵并单独敷设水源。
(六)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七)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昼夜应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得存放物品。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第七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吸烟室应远离危险区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施工作业区严禁吸烟。
第七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要建立动火审批制度。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第七十四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应达到的标准:
(一)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并建立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考核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四)履行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没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监理单位应达到的标准:
(一)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式;
(二)认真审核施工总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三)认真审核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国家及省内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验收资料;
(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专家论证;
(八)认真履行对现场安全生产旁站式监理及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
(九)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对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第七十六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应达到的标准:
(一)应对工程分包企业进行认真管理,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三)建立施工企业远程监控和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系统,实施安全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有重点的视频监控安全管理。
(四)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持证上岗。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落实实施;
(五)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要求。制定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认真执行使用管理制度;
(六)制定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七)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开展治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公示与监控制度。
第七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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