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业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建筑工程“雁塔杯”奖是我市建筑业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雁塔杯”奖。
我市境内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由工程主要承建施工企业自愿申报或区、县择优推荐上报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评选。
市“雁塔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雁塔杯”奖评选,由西安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工程项目范围
第四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应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成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三年以内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总额在2000万以上工业、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二)投资总额在1000万以上的城镇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河湖治理及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道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工程。
(三)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县上可放宽至6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楼、教学楼、办公楼、写字楼、博物馆、会展馆、商场、体育场等公共性建筑物。
(四)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县上可放宽为4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幢住宅工程。
(五)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特殊影响或纪念意义并工程质量有代表性的项目,也可申报评选。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西安市行政辖区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未超过总体工程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改造工程;
(三)保密性及地下隐蔽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西安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西安地区建筑业行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获奖工程数量,按核验得分多少优先录取。
第七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工业项目包括生产工艺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建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市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抗震和节能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三)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已获得“西安市建筑结构示范工程”称号。
(四)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五)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经当地区、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住宅小区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验收标准。
(七)申报工程应为上年度9月1日以前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的使用期,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及隐患的工程。
(八)工程项目的使用、生产能力已达到设计要求,各项经济指标达到本专业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企业共创市“雁塔杯”奖工程,一项工程除主要承建施工企业外,满足以下条件的参建单位也可参与市“雁塔杯”奖评选。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验收标准;
(四)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参与市“雁塔杯”奖评选活动。
第九条 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申报市“雁塔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可由多家企业共同申报,或者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的工程由创建企业提出申请或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企业共同提出申请。由评选办公室对其评选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后,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雁塔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附后)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说明;
(五)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证;
(六)市建委设抗处的设计质量审查报告和市节能办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
(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
(八)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九)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0张和幻灯片或录像资料(包括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实况);
第十二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核验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由西安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雁塔杯奖申报表》,复印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真实;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应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 复 查
第十三条 西安建筑业协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工程进行复查。复查人员由不少于5名的技术专业人员组成。
工程复查专家由各会员企业及设计、科研、大专院校按条件要求推荐,西安建筑业协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符合要求的人选输入市“雁塔杯”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听取工程特点、先进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各有关方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核查表和核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西安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西安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西安建筑业协会。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幻灯片或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者,该工程即获通过。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条 市建委和西安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市“雁塔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市“雁塔杯”奖奖杯、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在全市通报表彰。主要承建施工企业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荣誉标志。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雁塔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增加信誉分。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可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当坚持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人员和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直至撤销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雁塔杯”奖的工程,如在使用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西安建筑业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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