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文:严惩建筑企业招投标串标行为!

发布时间:2018-02-05 来源:本站

谈到“串标”,最先想到的往往是投标人。其实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的情况也或多或少存在。他们的“串标”行为该如何认定?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文,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1、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七)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3、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并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4、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5、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住建部发文:严惩建筑企业招投标串标行为!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建筑企业招投标过程中串标的行为可谓是人尽皆知,但又因种种原因,导致这种暗箱操作的事情被大家隐藏,因此,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豆腐渣”工程如此多的原因之一。建筑企业资质改革将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严惩“串标”行为,为建设建筑行业良好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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