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质被取消了,物业公司如何开启“信用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强调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不断推进,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新体制,开启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新时代,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新形势
加快形成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首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政策出台后,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出现“真空”,催生加快物业管理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
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后,针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一直实施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资质不仅是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通行证,也是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随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公布,物业服务资质核定全面取消。
2017年12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截至目前,物业服务资质监管已正式退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其实质就是要求政府主管部门放开市场准入,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但长期以来对资质监管的高度依赖难以在短时间内摆脱,全国层面针对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的顶层设计尚未完成,各地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也未形成,市场监管出现“真空”,加快建立物业管理信用监管体制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其次,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问题可以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物业管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已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当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矛盾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被提高到治国理政新高度,同时也折射出当前社区物业服务水平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突出问题已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也影响到社区的和谐稳定。加强与创新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开启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新时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问题为导向的重要体现,更是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实现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最后,国家高度重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各地对推进信用市场监管工作已经进行全面部署。
2015年,《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建立“信用约束”的基本原则,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资质核定逐步取消后,各省、市逐渐开启物业管理信用监管工作探索与创新。《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新问题
开启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新时代,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工作还存在系列新问题。
首先,部分已建立起物业管理信用监管体制的地区,仍然未脱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控的限制,在全面取消资质核定后,与现有政策冲突。
其次,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体制的建立等同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未涵盖物业管理其他市场主体。部分地区已初步建立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也建立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制度,但大部分地区未建立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等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少部分城市制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记分管理办法》,但未有效实施。
再其次,信用信息分类构成、评价标准、信用管理与运用、平台等不统一问题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体制建立与发展。由于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尚处探索阶段,各地认识水平不一,难以形成统一分类、统一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也存在巨大差异,造成当前物业管理信用监管遭遇地方壁垒。
最后,信用采集与评价未与物业管理属地化监管相结合,过度体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与管理权责。当前物业管理监管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机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已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移,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社区物业服务管理问题,强化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指导、监督。2017年12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目前在各地已初步构建成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中,基本上未体现社区这一主体作用,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质监、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意见容易被忽视。
新措施
信用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配套法律、法规很少,制度建设严重不足,而目前,因物业企业资质核定已全部取消后潜在的监管风险与相对单一的监管手段的现状,急需大胆创新,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第一,推动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立法,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法规范畴。通过立法,建立涵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人员等多信用管理,统一评价标准和管理应用;建立完全摒弃企业资质、不受企业资质限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与使用管理制度;借鉴建筑市场监管搭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各地从省级层面搭建统一的信用平台;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第二,建立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信用监管体系。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纳入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是当前破解业主委员会及委员违规违约不能有效追责的创新举措。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履职信用评价制度,提出引导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评价结果作为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履职、任职、罢免的约定。一方面可以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指导、监督;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约束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本着条块结合、行业统筹的原则,形成物业管理信用监管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只有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措施才能真正落实,形成合力。
第四,开展“互联网+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平台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揭露、传播和预警,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第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在物业管理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行业组织可在建立信用引导方面,通过引导行业成员培育信用行为习惯,将交易诚信与规范管理转化为企业的行为自觉,这是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管的最重要优势。
第六,树立信用监管为核心、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全面监管新思路。对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对市场信用良好的企业减少或者免于动态核查、抽查,对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核查。动态核查与抽查的结果可为信用监管信息采集提供依据。建立新型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必须将信用监管与随机抽查、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多管齐下,发挥合力,物业管理市场监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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