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61.178.32.163:84/GSJZJGCollectionDelegate/dlogin.aspx)报送基本信息。
省外进甘招标代理机构报送信息,还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要求进行报送。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四、在本省承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拥有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投标程序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经营场所、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信息报送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快推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本通知修订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建建〔2018〕624号)自行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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