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8〕385号
西安、宝鸡、渭南、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结合我省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和各地申报情况,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县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市县范围
根据地方自愿申报,确定在西安市、宝鸡市、安康市市本级和西安市高新区、扶风县、富平县、汉阴县等7个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主要工作
1.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市、县(区)要建立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关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公租房运营管理实际,依据住建部财政部试点方案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购买服务工作流程和购买服务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等。
3.确定试点项目。试点市、县(区)要在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中选择试点项目,已命名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的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优先纳入试点。
4.健全服务目录。试点市、县(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5.纳入预算管理。试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试点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调整资金投入。
6.规范购买流程。试点市、县(区)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公开择优选定承接主体,并及时公开信息。
7.建立标准规范。试点市、县(区)要根据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内容,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督。
8.建立评价机制。试点市、县(区)要根据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以保障对象满意度评价为重点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为资金结算、承接主体续约管理、下一年度预算确定提供有力依据。
三、试点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当前公租房工作重点已转为以管理为主,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是解决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2.时限要求。2018年12月15日前,各试点市、县(区)的试点方案或办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2019年开始,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送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做法等有关情况。2019年7月,各试点市级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并于7月20前将评估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2019年12月,各试点市级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总结试点工作,并于12月20前总结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3.加强监督。要定期检查试点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全国性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不断提升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对试点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城市,在年底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县(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十佳县”表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