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5 来源:本站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8-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0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发〔2018〕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

(变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变更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6〕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政府投资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变更)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其中EPC、PPP项目以及非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所产生的新增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工程,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调价)、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或变更的工程(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投资是指超出工程合同总价而增加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审核原则和依据  

(一)审核原则。新增工程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先批后建,失信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有关变更资料;其他与新增工程有关的依据。  

第二章 新增工程管理

第六条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工程的处理,包括受理申报、印发纪要、书面通报等。  

第七条 建立新增工程申报制度。当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工程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申报;若属业主提出的新增工程,则由业主直接申报,并按本办法填报申报表(附件1)。  

第八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项目业主根据申报情况,牵头组织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收集现场影像影视资料,厘清责任,测算出新增工程概算投资,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建立新增工程现场查勘认定制度。新增工程必须经分管县领导、项目业主以及县发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公管等部门现场认定后方能实施。其中,属于项目业主自行核查认定权限范围内的,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召集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现场查勘,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属于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批权限内的,由分管县领导(或安排协助分管县领导的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召集县发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等有关部门查勘,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其中涉及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权限的,由分管项目县领导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批。  

第十条 建立新增工程新增投资价款复核确认制度。经现场查勘认定所审批同意实施的新增工程,属于业主认定主体权限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实施后,由业主召集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锁定价(款)后送工程审计决算(其中,累计20万元以上的需财评);属于政府认定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公管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现场查勘认定时所审定的新增内容进行工程造价锁定,并对产生新增工程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填写现场核实报告(附件2),并按权限呈报审批确认。其中,成立了项目监审组的,应充分征求监审组意见。  

第十一条 新增投资批复。县发改局按照新增工程新增投资价款复核时所确认的新增投资预算价格,向项目业主下达新增投资批复,业主与施工方签订《施工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先报批后实施。凡违反规定先施工后报批的,一律先问责有关责任人后,再视情况进行处理。同时,新增工程涉及隐蔽性工程的,应视情况及时报送分管项目县领导,待现场查勘认定后,由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局、公管办等单位现场确认后实施。  

第三章 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出现新增工程投资时,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测算出新增金额,并视累计金额、超合同比例情况划分为三个类别,除涉及安全隐患需立即实施的变更外,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一)合同价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1.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累计新增(不含品迭)不超过合同价10%(不含,下同)的,由项目业主先按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查勘,对照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确认是否属于新增工程,并锁定其新增工程量(价)(其中,累计新增概算超过20万元的,需将所有资料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并出具财评报告,下同)。  

2.分管项目县领导审批。累计新增超过合同价10%(不含,下同)且不超过50万元(含,下同)的,由项目业主先召集专家组评审核查后,报分管项目县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议定后实施。  

3.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累计新增超过合同价50万元的,经项目业主召集专家组核查,分管项目县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实施。  

(二)合同价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1.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累计新增(不含品迭)不超过合同价10%且不超过80万元(含)的,由项目业主先按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查勘,对照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确认是否属于新增工程,并锁定其新增工程量(价)(其中,累计新增概算超过20万元的,需将所有资料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并出具财评报告,下同)。  

2.分管项目县领导审批。累计新增超过合同价10%或80万元且不超过150万元的,或在暂列金范围内的(就高,下同),由项目业主先召集专家组评审核查后,报分管项目县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议定后实施。  

3.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累计新增超过合同价150万元的,或超过暂列金额的(就高),经项目业主召集专家组核查,分管项目县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实施。  

(三)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累计新增(不含品迭)不超过合同价100万元(含)的,由项目业主先按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查勘,对照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确认是否属于新增工程,并锁定其新增工程量(价)(其中,累计新增概算超过20万元的,需将所有资料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并出具财评报告,下同)。  

2.分管项目县领导审批。累计新增超过合同价1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200万元(含)的,或暂列金额内的(就高),由项目业主先召集专家组评审核查后,报分管项目县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议定后实施。  

3.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累计新增超过合同价200万元的,或超过暂列金额的(就高),经项目业主召集专家组核查,分管项目县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实施。  

经上述主体按各自权限认定同意作为新增工程后,业主单位即可组织实施。上述主体接到新增工程的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人员现场查勘;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为新增工程的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15日)。同意作为新增工程的,业主单位即可组织实施。同时涉及县政府审定权限的,由县发改局赓即牵头组织现场复核组现场核实确认新增工程量(价),按程序报各权限主体认定。现场复核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分管项目县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 新增工程处置

第十四条 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作为合理变更,有关各方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规定,可不另行招标(比选),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并签订《施工补充合同》,按程序报有关主管单位及财政、审计、法制办部门备存。其中,若施工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实施的,将按招标约定,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后,项目业主可重新招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计价方式。新增工程的计价方式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等进行计价。需要重新组价的,按照施工当期眉山造价信息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经财政评审后,再按中标下浮率(总价计算)同比例下浮确定;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发改、公管、财评、审计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询价程序确定。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县审计局共同制定具体配套文件。  

第十六条 暂列金设置。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除外),重大项目报县政府一事一议。对于工期短(一年)且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设计深度较够的项目原则上不列暂列金。暂列金的设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评时进行把关,其中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文件会商的项目,以会商时议定为准。  

第十七条 不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或者没有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并追究有关各方责任。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招标(比选)。  

第十八条 工程中止。因新增工程量多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会同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价款支付。新增工程投资计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新增投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新增工程价款结算。新增工程价款审批的预算价仅作为新增工程审核依据,业主与施工方办理新增工程结算时,须以财评价作为依据,补充合同中需明确以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结论为准进行支付。审计须在审批的新增限额内进行审计,超支不予结算。  

第二十一条 概算调整。新增工程审定后,导致项目总投资加大,使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立项投资额。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据审计或县政府审批额度进行调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审查把关。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审查、勘察设计、预算控制、投资评审、合同管理、技术质量、跟踪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各职能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职,对履职不到位导致新增工程的,严肃追究其有关责任。县发改局牵头现场复核确认工程价款时,应对造成新增工程的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并在向政府报送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严肃追究工程参与单位的责任。因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新增投资的,由项目业主负责追讨责任单位应承担的损失,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扣除有关费用。勘察、设计等中介单位在招标(比选)时,要约定30%中介服务费待工程完工后,若无重大新增工程过错原因的才可如实支付,尤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市场禁入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肃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项目业主必须做深做细做实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各项前期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报小建大。因过失和故意造成的新增工程(含变更)、在新增工程报批或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增工程等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坚持“先问责后实施”原则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仁府办发〔2013〕39号)同时废止。原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以现文件为准执行。  

附件:1.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2.仁寿县发改局关于新增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  

3.相关审批权限表  

4.仁寿县新增工程认定程序流程图

附件:仁府发〔2018〕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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