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从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来看,以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支架坍塌等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占较大事故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为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注重事前预防,针对事故的特点、规律,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2009年建设部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我委据此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质安总〔2012〕11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建质安总〔2012〕74号),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今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5月17日,又下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原87号文件经过修订后上升为部令,我委相应地对原有规范性文件同步更新。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
(一)强化危大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责任。规定了危大工程参与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明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
(二)细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37号部令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写明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中增加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带班领导信息、重大风险点位明细以及施工条件验收的节点和标准相关要求。
(三)明确专家论证制度。结合我委科技委编制的《天津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方案论证指南》,明确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
(四)明确条件验收要求。条件验收制度是我市的创新措施,目的是要求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安全作业条件、人员到岗履责情况、领导带班、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危大工程的施工。《办法》中明确了条件验收的范围,细化条件验收内容,规范条件验收程序。
(五)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要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求严格落实作业前隐患排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等,并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监测、组织验收和危大工程险情及事故报告等方面要求。
(六)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