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脱离实际造景造湖推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陕西省住建厅-省厅文件
陕建发〔2020〕10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全省脱离实际造景造湖专项治理成果,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推动我省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汲取“秦东水乡”和脱离实际造景造湖问题教训,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个尊重,五个统筹”的城市发展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量力而行推进城市建设,坚持走节约型城市发展路径。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不认真调研就“拍脑袋”决策;严禁打着建设“生态文明”的旗号盲目圈水占水造绿,移植大树高价造绿,挖湖堆山造景,破坏自然生态本底;严禁脱离实际搞“面子工程”,过度“美化”城市出入口和“亮化”城市夜景,大肆借古造城造镇造村,浪费公共资源、背离人民群众期盼和需求、破坏城市文脉和肌理、恶化生态环境。
  二、补短板惠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站稳群众立场,坚持问题导向,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盲目决策、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建设、脱离实际需要、未批先建、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切实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系统性、整体性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发展质量。要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作为切入点,把生态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提升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提标改造、中水利用、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配套管网建设,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打通断头路,加强城市道路慢行系统、城市绿道绿廊、无障碍设施等建设和管理,重点治理道路路面破损、桥梁防护安全标准低等注重老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加大棚改力度和保障房建设,改善低收入人群住房条件,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加强市容市貌整治管理,保持整洁、干净、美丽的市容市貌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加大立体停车场建设力度,增加停车位,解决停车难和堵塞公共交通等突出问题。
  三、强化规划引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
  各地要突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城市景观建设的引领作用,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城市生态景观建设。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体现地方特色。严禁打着“生态文明”的旗号盲目圈水占水,严禁大规模移植大树进城和不切合实际的挖湖堆山造景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绿地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
  四、坚持源头管控,严格项目立项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统筹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进一步严格项目立项审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要进一步严格项目准入审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严控PPP模式适用范围,PPP项目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五、防范化解风险,严格财政资金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举债融资行为,严格执行政府举债融资负面清单52条禁止性规定,加大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查处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公开通报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和问责情况。要严格落实分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加强工作督导,逐项目落实偿还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各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顺利完成。
  六、坚守法规底线,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要求,严格造景造湖项目的审批。要严格巡查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切实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发现的未批先建、未供即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及相关行政责任人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要严格用地审查,在用地报批中,严格掌握政策,从严控制标准,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不断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实地踏勘,要严格耕地保护,对占用优质耕地的项目从严把关,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用地条件的不予受理,对占用基本农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后报国家审批,确保各类建设用地依法合规。
  七、落实“三线一单”,严格环境影响评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和流域综合整治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区域水系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统筹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三线一单”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落实规划环评空间管控作用,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性。项目建设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在考虑区域水资源利用总量、生态环境用水量等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保障生态流量,最大程度保持河湖自然形态,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于作为饮用水源的水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当水体存在多项功能的,应根据水功能要求,按照饮用水源、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次序优先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用饮用水源、地下水建设涉水人工景观项目。
  要结合“调蓄地表水、涵养地下水、留住雨洪水、调剂生态水、用足再生水”的治水理念,落实生态环境用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作,积极推广城市再生水作为涉水人工景观补给水源,同时应考虑中水处理能力、管网建设、水质达标情况,采取措施防止水体富营养化。
  八、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在水利规划编制中,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科学制定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不得超过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水利建设项目布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以及不符合当地自然条件尤其是水资源条件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九、强化工程建设标准执行,严格施工许可执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并计入企业和个人不良信誉档案。要严厉打击在施工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用地和规划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指标不一致、超出施工许可批准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规范景观建设,坚持节约型园林绿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建设,落实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精神,做好城乡绿化工作。严控建设项目占用天然湿地,严格树木引种程序,处置不合格的外来树种。
  各地在今后的城市景观建设中要杜绝出现“城市出入口过度景观化;违背植物生长规律大量栽植外来树种;不注重节约集约建设大广场、大草坪及大规模移植大树进城、大规模微地形营造、大规模种植造型植物、大规模使用花卉造型、非法移植古树名木;大量使用假花、假树,大体量堆砌假山;大体量营造与地域文化、历史文化相相悖的外来文化景观工程;超出大众观瞻的景观亮化工程”等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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