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发电〔2022〕92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会议精神,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自建房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立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争取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对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紧盯重点区域开展精准摸排。各地要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精准摸排,突出酒吧、网吧、餐饮、旅馆、私人影院、农家乐、小饭桌、教育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旅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以及生活经营仓储等“三合一”混用居民自建房的排查,2022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
三、建立隐患台账分类彻底整治。各地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建立整治台账,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实行销号管理。2022年8月底前要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整治,采取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管控措施,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四、坚持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在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增强房屋安全意识,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让排查整治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增量。城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含3层)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及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必须经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居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度。各市州要加大对县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力度,省住建厅将采取定期调度、明查暗访、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排查不实、数据不真、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公开进行通报。请各市州住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汇总各地数据,对排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台账》(附件1),并汇总形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汇总报表》(附件2),于每周四下午将附件1、2表填写报省住建厅。
农村房屋联系人:张碧强 0931-8929737(传真)
城市房屋联系人:贺清泉 0931-8929723(传真)
附件:1.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台账
2.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汇总报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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