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5号)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文件内容做出修改和调整。为贯彻落实《关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辽住建〔2021〕52号),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办法》(修订)(辽住建发〔2020〕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存在控股关系、管理或直接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除外),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的表述,其他内容不变。
通过对《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对应调整,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从而真正符合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助力辽宁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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