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65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字〔2022〕23号)有关工作部署,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0号)有关规定,厅组织对2021年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按要求完成评价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现将公示无异议并经审定后的2021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二、为便于新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衔接,自2022年4月18日0时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用2021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此时间之前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仍应用2020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无2021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2020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但在递交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时为投标文件)时承诺使用AA或A级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20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20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连续2年及以上没有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四、为规范信用等级的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在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安排专人做好从业单位的信誉台帐工作,并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如实、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同时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工作,对有符合降级条件的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应及时上报。
附件:1.2021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2.2021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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