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7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通知公告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出厂、运输、使用等环节质量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管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一)把好原材料质量检验关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进场验收、检验记录和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过程的可追溯。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划分检验批并对相关项目性能指标进行检验,确保用前必检。尤其要加强砂的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的检查和抽测,严禁违规使用超标海砂及其他不合格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确保实际生产的配合比与配合比试验报告相符。遇到原材料品种、质量显著变化或混凝土性能有特殊需求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试验室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

(三)加强混凝土出厂检验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严格落实供货台账管理和出厂质量检验证明制度。台账应当包括品种、强度等级、生产线号、留样编号、运输车号、累计方量、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取样时间、检验日期、试验记录编号、检验结果等主要信息。出厂质量检验证明应当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碱含量评估报告、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报告、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混凝土标养试件28天强度等资料。出厂检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唯一,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件。

(四)加强运输管理

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避免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产生分层和离析。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控制运输时间,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时间间隔不宜过长,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通过实验验证。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施工单位应采购和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关,严格落实交货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制度,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进行见证,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对发现的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完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各区住建委应当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各区住建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末达到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两级住建执法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工程现场预拌混凝土监督执法检查,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相关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区住建执法支队每季度对属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企业对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批次、批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抽检水泥、砂、石、粉煤灰、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情况。市住建执法总队要对各区支队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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