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云南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云建审〔2024137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工作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同年8月,省住房建设厅印发了《工作办法(试行)》(云建省改办201910号),自实施以来,积极促进了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能提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优化营商环境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出了更高标准,为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省住房建设厅经多次多方征求意见,对《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2023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效能,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强化责任,现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竣工联合验收定义

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牵头单位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行推进、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协调专项验收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档案等进行竣工验收的行为。

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

联合验收内容

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范围)、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事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将竣工验收备案纳入联合验收环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四)办理模式

各地各部门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全面推行全程网办,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办理、跟踪督、信息共享。本部门有自建平台的,可依托自平台办理,并将结果信息共享工程审批系统

(五)职责分工

1.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

2.专项部门:自然资源、国动气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并规定时限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主管部门限时开展工作,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三、主要特点

(一)联合验收”提效率

将多个部门的验收工作整合为一次联合验收,避免了多头管理、重复验收的问题,显著提高了验收效率。

(二)信息手段”促改革

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验收流程的在线跟踪和数据共享,提升验收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化水平。

标准统一保质量

将各部门的验收标准统一规范,确保竣工验收的标准化和公正性,为工程质量提供了坚实保障。

部门联动强组织

强化各部门协调合作,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减少了部门间重复管理或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提升行政工作效能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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