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思考

一、建筑安全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基本建设。2002年我国基建投入达到1826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从业人员达到4000万,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从业人员的30%以上。工程建设的巨大投资和从业人员规模使得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损失异常巨大。据统计,2002年,仅上海市发生的企业因工死亡人数318起中建筑企业施工死亡人数就达到了160人,占总死亡人数的50%以上。较低的安全水平成为阻碍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全国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一直比较严峻,安全事故发生率与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比,明显偏高,这有损于我国建筑业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建筑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水平,安全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地完成建设任务,无疑对提高我国建筑业市场竞争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我国在建筑安全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制定了许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有效的控制和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目前建筑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很严峻,如何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最大限度的控制工伤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是我国建筑业管理者、建设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本文试图通过对建筑安全管理体制的分析,来探讨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分析的对策。

二、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建筑安

全管理体制的现状

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为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而采取措施、制定规范是建筑业的传统。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3年国发[1993]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这是在长期的建筑安全管理中总结出来的,是广大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多年实践的结晶。在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通过广大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这套安全管理体制对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安全生产形势有了很大的好转,在完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现行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唯一投资者,企业仅仅是政府不同部门的所属单位。项目建设是由政府靠行政手段和搞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下,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由不同单位各自分离管理,导致工程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的界限不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在政府部门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负责,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缺乏明确的安全生产的目标,没有足够的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各单位安全生产权责不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投资者重点关心的是建设资金的多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至于造成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更多的是为了应付上级和监督部门的检查。

在国际上,工程建设项目广泛采用“业主—工程师—承包商”这种体系应用FIDIC合同管理方式来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这种体系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在合同双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设置了一个中介机构“工程师”。在这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工程师”应理解为受业主委托的授权的,以相对独立身份参与承包工程监督和合同管理的机构或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目标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在市场经济运作下,安全生产管理也应采用“业主—工程师—承包商”这种体系应用合同管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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