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标法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感觉自己也不会触及法律,
鲁班乐标小编觉得法律就在身边,多了解一下比较好。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五条 建筑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公路
工程招标法一定要仔细阅读,认真对待,以上内容由鲁班乐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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