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被占土地上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那对于违法建筑没收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即违法建设者)发出执行通知书。不过,法院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如何改变占有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改变相对人对财物占有(控制)状态自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有含义,在行政机关具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身就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也就改变了对财物的占有。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过是“替代”没有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对财物的占有。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拥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在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基于违法占地建筑物的不动产特性,法院只能够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显然不适用)。查封后,违法占地建筑物从法律上不再由原占有人(违法建设者)占有,任何人均不得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构成妨害,未经法院许可违法建设者同样不得再行施工或从事其他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对妨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建筑物因查封得到“固化”,即违法建筑占用土地的数量,外在形式(如楼层数,建筑结构)等,均不再发生变化,形成了移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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