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筋代换原则
当施工中遇有钢筋的品种或规格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按照下面的原则进行钢筋代换。
1)在施工中,已确认工地不可能供应设计图要求的钢筋品种和规格时,才允许根据现有条件进行钢筋代换。
2)代换前,充分了解设计意图、构件特征和代换钢筋性能,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办理涉及变更文件。
3)代换后,仍能满足各类极限状态的有关计算要求,以及必要的配筋构造规定(如受力钢筋和箍筋的最小直径、间距、锚固长度、配筋百分率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在一般情况下,代换钢筋还必须满足截面对称的要求。
4)对抗裂性要求高的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屋架下弦等),不宜用HPB30O 级光面钢筋替换 HRB335、HRB400 级变形钢筋,以免裂缝开展过宽。
5)梁内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以保证正截面与斜截面强度。
6)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如框架柱、承受吊车荷载的柱、屋架上弦等)钢筋代换时,应按受力方面(受压或受拉)分别代换,不得取整个截面配筋量计算。
7)吊车梁等承受反复荷载作用的构件,必要时应在钢筋代换后进行疲劳验算。
8)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如代换后裂缝宽度有少量增大(但不超过允许的最大裂缝宽度,被认为代换有效),还应对构件作挠度验算。
9)同一截面内配置不同种类和直径的钢筋代换时,每根钢筋拉为差不宜过大(同品种钢筋直径差一般不大于 5mm),以免构件受力不均。
10)建筑界钢筋代用应避免出现大材小用,优材劣用,或不符合专料专用等现象。钢筋代换时,其用量不宜大于原设计用量的 5%,如判断原设计有一定潜力,也可以略微降低,但是不应低于原设计用量的 2%。
11)进行钢筋代换的效果,除应考虑代换后仍能满足结构各项技术性能要求之外,同样还要保证用料的经济性和加工操作的方便。
12)重要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钢筋的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2.钢筋代换方法及公式
1)当结构构件是按强度控制时,可按强度等同原则代换,称“等强度代换”。如设计图中所用钢筋强度Fy1 ,钢筋总面积为As1 ,代换后钢筋强度为Fy2 ,钢筋总面积为As2 ,则应使:
Fy2 As2 ≧ Fy1 As1
2)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控制时,可按钢筋面积相等的原则代换,称“等面积代换”即:As1 = As2
式中As1——原设计钢筋的计算面积;
As2——拟代换钢筋的计算面积。
3)当结构构件按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的代换需进行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代换后,还应满足构造方面的要求(如钢筋间距、最小直径、最少根数、锚固长度、对称性等)及设计中提出的特殊要求(如冲击韧性、抗腐蚀性等)。
3.钢筋代换注意事项
钢筋代换时,必须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及代换材料性能,并严格遵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凡是重要结构中的钢筋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其余注意事项如下:
1)对某些重要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以及桁架弦等,不宜采用HPB300 级光圆钢筋代替 HRB335 和 HRB400 级带肋钢筋。
2)建筑界钢筋代换后,应符合配筋构造规定,比如钢筋的最小直径、根数、间距、锚固长度等。
3)同一截面内,可以同时配有不同种类和直径的代换钢筋,但每根钢筋的拉力差不应过大(如同品种钢筋的直径差值一般不大于 5mm),防止构件受力不匀。
4)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代换,以确保正截面与斜截面的强度。
5)偏心受压构件(如框架柱、有吊车的厂房柱、桁架上弦等)或者偏心受拉构件作钢筋代换时,不取整个截面配筋量计算,应按照受力面(受压或受拉)分别代换。
6)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若以小直径钢筋代换大直径钢筋,以强度等级低的钢筋代替强度等级高的钢筋,则可不做裂缝宽度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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