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条例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10月13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四十一条。以下鲁班乐标整理对其总则和公路建设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 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 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 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鲁班乐标给出公路管理条例中有关公路管理条例总则和公路建设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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