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
(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人防主体设计
1.防护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的面积划分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自成体系。
(2)防护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8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2000m2; 配套工程≤2400m2。
2.抗爆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积,在防护单元内划分抗爆单元。
(2)抗爆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4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1000m2; 配套工程≤1200m2。
(3)当人防内部用墙体进行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多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位。
(4)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连通口处设置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砌筑。钢筋混凝土墙厚度≥200厚;砖墙厚度≥370,高度方向@500配3Ф6通长钢筋。
3.净面积标准和净高:
一等人员掩蔽所1.3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二等人员掩蔽所1.0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专业队员掩蔽所3.0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专业装备掩蔽部小型车辆25-45m2/台,中型车辆50-80m2/台,梁底管道底净高为车高+0.20。
4.防护单元之间的关系:
(1)各防护单元建筑设备自成体系,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相互之间连通时,应在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对防护单元而言,防护密闭门根据本单元的抗力要求,设置在本单元的外侧,此处墙的厚度根据门的构造形式而定,一般≥500。
(2)防护单元内部不应设缝,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缝需要开连通口时,要增加一段小走道,以便设置防护密闭门。
5.防护单元和地面的关系:
(1)人防顶板底层一般不高出室外地面。
(2)6级人防,当上部为砖混结构(上海规范或6层以下不超过18m的框架结构)可高出≤1.0m。
(3)5级人防,当上部为砖混结构(上海规范或6层以下不超过18m的框架结构)并有取土条件时,可高出≤0.5m,并在临战时覆土。
6.防护单元与管道的关系: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需划出人防防护单元,当条件限制需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水、暖、空调冷媒等,直径不大于75mm的管道穿过,且应予取防护密闭措施(管道封堵图)。
三、人防口部设计
1.人防口部是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连接部分,包括人员出入口、物资出入口、进排风口。
2.清洁区和染毒区
有防毒要求的人防防护单元最内侧的一道密闭门以内,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为清洁区,此密闭门以外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的区域为染毒区。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可及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间。
(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室。
(4)汽车库停车部分。
3.出入口的数量和要求
(1)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连通口),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不应采用竖井式。
(2)人员掩蔽部中相邻两个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两者防地面超压不同时,其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抗力高的等级设计。
(3)消防车库、大型物资库应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宜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并宜设置在不同的方向并保持最大距离。
(4)室外出入口敞开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5)地面建筑倒塌范围:4、4B级人防上部建筑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时,倒塌范围为建筑高度;5、6级人防上部砖混倒塌范围0.5建筑高度;5、6级人防上部为钢筋混凝土不考虑倒塌范围。
(6)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出入口宜采用单层轻型结构,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出入口应采用防倒塌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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