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制度

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的基本要求与有关事项。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3引用文件3.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3.2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沪劳保发[1998]1号3.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3.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劳动部令第10号)5项目评审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6项目评审内容6.1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其可行性研究应包含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处理方法。所有的安全技措设备、设施投资,纳入总投资内。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办理审批手续。6.2根据项目安全设计审批意见,必要时,主管部门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6.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吸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表”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6.4当建设项目具备申请竣工验收条件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预验收竣工报告》,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并对预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与完成整改内容。6.5在正式验收建设项目前20天,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单”并附有关验收资料(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测得的劳动卫生数据、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证)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6.6由规划发展部牵头召集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会。按设计要求和改进意见进行对照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产。7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规划发展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任意改动有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内容,如确因故变动,应征得公司安全部门和设计单位的同意,以确保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并有效地投入生产。8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规划发展部应制定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挂在设备旁。人力资源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车间安排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9对违反本规定而施工的,安全部门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会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造成职工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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