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监察人员示佩戴指定安全帽(红色)。2. 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鞋)。3. 任何情况或场合下坐安全帽的行为。4. 从事机床、砂轮、焊接等有飞溅物作业时,不带防护镜或防护面罩。操作角向磨光机不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5. 使用无齿锯时没紧固或未戴防护用品。6. 在转动的无齿剧片上直接研磨物件。(如焊工在转动的无齿锯片上研磨钨棒)7. 使用大锤、手锤等工具时戴手套。手锤或大锤的锤头直接焊接铁手柄使用。8. 起重指挥人员作业时不使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9. 操作起重机械、电动设备(机具)、电焊机等工作完毕后,未把控制器拨至零位、未切断电源、未锁紧夹轨钳等就离开现场。10. 无漏电保护器就使用手动电动工具。移动电源保安器规定不牢固或手柄损坏。11. 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未直立。12. 乙炔表无防回火装置。13. 乙炔瓶、氧气瓶之间未保持8米以上的距离。气瓶与火源之间未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14. 用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设施专用绳索当传递绳或绑扎绳使用。15. 在超过2米标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在单梁或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吊挂物体上作业、休息;或不将安全带挂在水平防护绳或安全绳上,任意在单梁、平台、孔洞边缘处行走或作业。16. 高处作业(2米及以上标高)不系安全带或身系安全带未拴在牢固可靠处。17. 高处作业使用的手工具未系保险绳,或所用保险绳过短,在使用过程中保险绳不能能够和周围的构筑物拴挂牢固。18. 高处作业格栅板上不允许放置比格栅板的网格小的物件,必须使用工具袋;19. 在无防护栏杆的脚手板上或单板、浮板上作业。20. 高处作业不走楼梯、斜布道或梯子,而沿脚手架、绳索、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支柱等上下攀登。21. 3m以上的垂直爬梯或在高处的任何垂直爬梯无垂直拉索,或上下未使用自锁器。22.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23. 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24.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未持证上岗。25. 用氧气做通风及吹扫气源。26. 将电源线钩挂在刀闸、开关或直接插入插座上使用。27. 机械、机床、台钻等转动设备的传动轴、转动带、齿轮、皮带轮等无保护罩就使用。28. 承重的钢丝绳与物体棱角直接接触时,未在棱角处垫半圆管及半圆管未做防脱的绑扎。起吊大件物体或不规则物体时未拴溜绳。29. 吊挂物件超过一周的不加第二道保护绳索。30. 倒链(手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钩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或是将双链改成单链使用,或是用起重链直接缠绕起吊物件。31. 架子工人员搭设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作业层无双层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按规定铺设或绑扎。脚手架或施工吊架,未设置施工人员上下和行走的安全通道或爬梯。32. 电工对电源的接线、布线未执行三项五线制。33.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用。34. 电气设备未做可靠的保护零线接地。35. 施工电源的敷设、布置与金属结构或脚手架未采取绝缘、隔离措施。36. 未采取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周围或区域内进行焊接及其他明火作业。37. 从事有毒、有害及粉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防毒害、防粉尘的防护用品、用具。38. 操作机床、电钻等转动设备时带手套。39. 焊工对电焊机二次线的破裂、裸露和接头 松动不处理就使用或不停电就处理。40. 电焊机1、2次线布置混乱不符合《安规》要求或影响文明施工。41. 电焊机集装箱内存有杂物或易然物影响电焊机正常使用及文明施工。42. 特殊危险作业工序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未按《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防护措施执行。以上是鲁班乐标整理的内容,更多关于“施工作业人员典型违章行为”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可以登陆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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