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当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时该如何处理?以下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从司法角度看,虽不能对违法建筑从法律上予以物权确认,最高法院态度也明确对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予处理。但司法实践不能回避涉及违法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所以,认同建造人享有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事实有利于解决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同时能防止对其过度保护而导致恶意违法建筑蔓延,维护交易秩序,达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从民法的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看,涉违法建筑的行为可分为非法建筑行为和其他民事行为。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他民事行为是不同于建筑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是否受非法建筑行为的影响?
现实之中,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救来完成,实体违法建筑则难以通过补救完成。鲁班乐标认为,在认定涉违法建筑的民事行为时,应当合理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高法院对合同效力的态度一贯主张可以采用补救制度弥补。对程序性违法建筑也可以通过无效合同补救制度来弥补,及时补办手续的,合同效力得以补正。
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中,应当遵循下列审查原则:首先应优先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因为对违法建筑的判定是从违法性与行政许可的双重要素出发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对主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属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所以应先由行政机关确认及处理。司法过程中应当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
沟通,有效地界定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其相应类型,最佳的方案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限期认定的函件、通知。
如逾期不作出认定或处理,而司法实践又不能不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可从违法建筑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处理同时不涉及所有权归属。
法院应在裁判说理中指出“因诉争未经许可,当事人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享有诉争建筑所有权。”避免公众产生对法院处理违法建筑纠纷时判决违法建筑所有权确认的认识。
继承、分家析产等纠纷中,此类纠纷是基于人身关系变化而发生,仅关系到占有人的变化,并不针对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实务中,可依据人身关系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占有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行判断。
租赁纠纷中,最高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一方面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也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在合同效力处理上采取了无效合同补救性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农村小产权房,对涉及权属归属及相关内容仍应不予受理,因为这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经许可的开发建设行为,显然与倡导的法治思维与方式的理念格格不入,否则某种程度上在纵容这种不规范行为。
买卖纠纷中,鲁班乐标持标的物违法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因为在违法建筑的使用收益即关于“租赁”的认定上,司法解释的态度明确无效。举轻以明重,虽我国对不动产采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二元论模式,但债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显然重于准物权性质的租赁。鉴于现行司法解释的态度,应认定涉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无效为妥,也有利于抑制违法建筑的层出不穷现象。认定无效后,仍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互相返还。
针对有的违法建筑已存在多年,买受人也已装修入住多年的情况,实务中有的认为不宜返还,有的认为应当返还。鲁班乐标认为,司法裁判应有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既然已作出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即应当对此有相应的否定评价,否则会让公众误解司法在违法行为的问题上仍有变通做法,反而会影响司法的权威。而且违法建筑的利益也只存在于保有阶段,一旦认为不能返还而维持现状,反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利益。因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执行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一定差异,执行中往往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标的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作出自由考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政府综合协调、司法启动救助渠道等方法解决裁判结果的落实问题。但是司法根据合同效力确认作出应然的裁判,方能向社会昭示价值判断。
相邻纠纷中,审查是否影响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仍涉及相邻人之间事实状态的确定。此类纠纷着重考量是否超过了相邻人的容忍程度,而且此种容忍程度应不得高于合法建筑物的相邻人的容忍程度,以此确保相邻人不得在违法建筑行为下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侵权纠纷中,涉及违法建筑的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违法建筑的占有人具有管理之义务,此类纠纷应按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拆迁纠纷中,有人主张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此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违法建筑形成的历史、经济、政策等原因,某种程度上还有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一律不予补偿难免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结合我国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的相关制度发展的进程,以“87摸底”为界限,在拆迁中应区分对待,87年之前建筑的,尊重历史认定为合法建筑;87年之后建筑的,虽未经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定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原则上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完成,仅面临拆迁无须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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