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设工程结算工程量纠纷处理遵从法院最终确定的处理意见,主要从工程质量合格及当事人真实合意为平衡出发,形成从约原则、程序原则和证据原则。
1 从约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369号文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据此,建设工程结算工程量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思路,即合同价款结算涉及的结算工程量的确定纠纷应遵从合同约定执行,按照约定有效结算工程量。
2 程序原则
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合同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中,规定结算工程量确定的程序,为发承包双方解决工程量纠纷提供程序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时限、工程计量时限、签证时限、发承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所规定,才能保证结算工程量确定的准确合理。
由此,适时、按程序履行是发承包双方在重新计量过程中对工程量确认的前提条件。
3 证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中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此可鉴,承包商能够提供签证及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产生的工程量应予以计算。
综上所述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量的确定原则可归结为三大原则,即从约原则、程序原则、证据原则,主要集中在合同约定的明确性、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效力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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